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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省十二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草案)》侧记

时间 2017-03-30 来源 人民权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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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基。就业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始终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

 

 

  3月下旬,在省十二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初审的《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广泛关注。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除总则、附则外,分为就业促进、创业扶持、服务与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法律责任六个部分。

  明确责任,建立就业创业促进工作机制。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创业促进的大政方针,条例明确了我省就业创业促进的工作机制: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扩大就业和推进创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保障;二是建立就业创业促进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三是建立实施就业创业促进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组织就业创业促进工作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条例对国家和我省行之有效的就业促进政策措施进行了整合完善,主要包括产业支持、财政支持、信贷支持、税费优惠、鼓励用人单位稳定岗位和吸纳就业等政策,并对重点做好大学生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民族地区就业创业工作、鼓励灵活就业以及统筹做好城乡、区域就业工作作出了规定。

  鼓励和扶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了鼓励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条例设置“创业扶持”专章,明确了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创业项目评估推介、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创业奖励、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健全服务体系。为了加强就业创业服务与管理,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条例遵循上位法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的职能职责、服务场所、业务范围、信息化建设等进行了规范,对实施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对各类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服务活动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予以明确。

  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为鼓励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健全覆盖城乡、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度,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市场导向的培训机制、培养方式、实训制度以及企业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作了规定。

  关注关爱困难群众,建立并实施就业援助制度。为了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就业援助制度。明确将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就业促进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帮扶;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认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建立零就业家庭岗位援助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规定了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立法的必要性

 

  刘会英、涂文涛、刘云、谢道全、吴旭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面对就业形势的严峻性、就业问题的复杂性、就业任务的艰巨性,迫切需要在认真总结我省就业创业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就业促进法》的原则规定,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就业创业政策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建立促进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提供法律保障。

 

 

  党的十八以来,全省城镇新增就业累计达到485.3万人,转移输出农村劳动力249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4.5%以内,全省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但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是深入推进就业创业促进工作的需要。一是就业的总量矛盾长期存在。人口基数大、劳动力资源数量大、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规模大、困难群体大的压力仍将持续。二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总体素质亟待提高,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短缺很大。三是就业质量不高,就业的稳定性也较差,劳动者对提高就业质量、体面就业、公平就业的诉求强烈。因此,既要优先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要着力建立促进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这不仅需要政策推动,更需要法律保障。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就业促进法律法规,大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深入推进就业创业民生工程,就业创业促进工作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同时,实践中也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促进就业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强制性不够、社会参与度和影响力有限,现有政策的基本功效已充分释放,促进就业创业的手段亟需强化。“制定条例是强化“双创”法制保障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成为就业促进的发展方向,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加明显。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顺应形势发展要求,保障积极就业创业政策的贯彻执行十分必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就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近几年,制定我省就业创业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呼声日渐强烈,我省人大代表也不断提交关于制定就业创业促进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建议。“制定条例积极回应了民生诉求和社会关注。”

 

立法的可行性

 

  “条例充分体现了促进就业创业的大政方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根据国家关于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促进创业”内容纳入立法范围,并在服务与管理、职业教育与培训等内容中增加了与创业有关规定。

  “条例注重解决我省就业创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针对劳动力供求关系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高校毕业生为主的新生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凸显、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难度大、劳动者素质整体不高、创业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认真总结了我省实施积极就业创业政策的经验做法。特别是将实施就业创业民生工程、开展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应对经济下行实施援企稳岗、促进藏区彝区“9+3”学生就业、鼓励支持大学生及返乡农民工创业、成都市统筹城乡就业等具有四川特色的政策措施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并充分学习借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功经验。

  条例妥善处理了与上位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条例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予以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倡导性规定的,避免重复或只作了原则性、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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