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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职责

时间 2017-02-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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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省人大内司委工作职能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内务和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立法、监督工作等职责。负责联系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司法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保密局、省档案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省级司法机关、政府组成部门和群团组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内司委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内司委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审议、拟订、提出内司委工作范围之内的地方性立法、监督事项方面的议案;

  (二)审议办理省人大主席团交付的各类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审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内务司法工作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汇报;

  (四)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贯彻实施有关内务司法工作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或决定、决议情况的执法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内司委工作范围之内的地方性立法、监督事项的调查研究和跟踪监督;

  (六)审查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办理内司委工作范围之内的特定问题调查事项和质询案、询问案。

   

省人大内司委全体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行全体会议是内司委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形式。

  内司委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事项,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下列事项,须经内司委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一)内司委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二)内司委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和法规案提出的办理建议意见、审议结果报告和审议意见;

  (三)内司委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

  (四)内司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五)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内司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内司委主任委员可以决定召开全体会议。

  第五条内司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内司委办公室相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出席。

  根据内司委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可以通知有关省级联系单位(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条内司委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事项,应有内司委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并同意。

  第七条内司委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确定;必要时,可以由内司委主任委员确定。

  第八条内司委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内司委办公室负责。

  内司委全体会议的议题及开会时间、地点确定以后,内司委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内司委组成人员。

  第九条内司委全体会议的文件,由内司委办公室准备,经主任委员或者分管副主任委员审签后提交会议审议。重要文件,办公室应提前印送内司委组成人员。

  经内司委全体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正式文件,由主任委员或者分管副主任委员审签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印送相关单位(部门)。

  第十条内司委全体会议由内司委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十一条内司委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内司委全体会议,一般不得缺席。因公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主任委员请假。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内司委的日常重要工作和急办事项。

  第三条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要坚持高效、精简、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内司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内司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五条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一)研究确定内司委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文件;

  (二)研究确定提请内司委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文件;

  (三)研究内司委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

  (四)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内司委交办的事项;

  (五)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内司委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地点,由内司委主任委员确定。

  第七条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内司委办公室负责。

  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地点确定后,内司委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参会人员。

  第八条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文件,由内司委办公室承办人员草拟、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上会。重要文件,内司委办公室应提前印送参会人员。

  会后,内司委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会议的意见,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改,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内司委主任委员或者分管副主任委员审签。

  第九条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内司委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内司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认真研究有关事项,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因公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主任委员请假。

   

省人大内司委工作联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与省级联系单位(部门)及各级人大的工作联系,更好地开展人大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立法、监督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省级联系单位(部门),是指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司法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保密局、省档案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

  本制度所称各级人大,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我省各市(州)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内务司法工作机构。

  第三条内司委建立健全与省级联系单位(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

  (一)明确内司委联系各省级联系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被联系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

  (二)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内司委上一年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初步安排,听取省级联系单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级联系单位(部门)提出的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及调研事项等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决定是否报请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或列入内司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在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先行组织调研,听取相关省级联系单位(部门)汇报,联系协调组织实施的相关事项;

  (五)根据工作性质和职责分工,邀请相关省级联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执法调研、专题调研等活动,充分听取省级联系单位(部门)对立法、执法和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信息沟通,定期不定期向省级联系单位(部门)转达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信息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和建议;

  (七)应邀参加省级联系单位(部门)组织或者承办的活动。

  第四条内司委建立健全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内务司法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

  (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研究讨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总结交流各地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升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部分市(州)、县(市、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

  (三)在立法工作中,应当通过实地调研、组织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内务司法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四)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可以通过和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工作的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五)在执法检查、执法调研、专题调研等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参加活动,并充分听取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对执法、司法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办理省人大代表议案和批评建议工作中,应当主动联系提议案和批评建议的省人大代表,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邀请其参加相关调研和督办工作;

  (七)内司委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及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应当及时印送各市(州)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机构。

  第五条 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内司委的工作联系,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工作会议和培训,积极配合其来川开展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认真办理其交办或者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加强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内司委的工作联系,应邀参加并按照惯例承办西部片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会议,积极开展立法和监督等方面的省外调研和学习交流。

   

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管理制度


  内司委办公室是省人大内司委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加强办公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落实岗位目标责任,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制度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机关上班、值班、休假等制度。因病、因事、休假应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请假3日以内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3日以上的,报经内司委主任委员批准。请假1日以上的,须有书面申请。

  二、文件管理制度

  (一)认真落实机关公文处理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公文草拟应内容准确,行文符合规则,审签符合程序,校对无失误。传阅后的文件实行归档管理,归档案卷收集完整,存档立卷及时。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涉密人员要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无丢失文件、泄密事件发生。

  (二)内司委全体会议、内司委主任办公会议、内司委对外行文的文件、资料由内司委主任委员或者分管副主任委员审签。对外公文由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统一登记和编号后方得付印。办公室承办人员须在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资料签批件、正式件一式3份,统一交办公室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存档保管。

  (三)办公室文件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每日按时收取机关下发和外来的文件、资料,按文件内容、要求进行初步整理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文件和工作急件,应及时报送内司委主任委员或者分管副主任委员审阅。其余文件资料应及时送驻会委员和办公室相关人员传阅。传阅、借阅应予登记。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妥善保管、统一归档和销毁。机关要求退还的编号文件、重要涉密资料等,传阅、办理完毕应及时归还机关机要室。

  三、印章管理制度

  内司委及办公室的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按规定保管、审核使用,并做好使用情况登记。凡以内司委名义对外行文,需加盖内司委印章的,须由内司委主任委员或分管副主任委员审签。

  四、公物管理制度

  内司委及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饮水机、照相机等公有物品由办公室公物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或挪作私用。工作需要或因故需借用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如有损坏、遗失,责任人应按规定赔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五、接待制度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来川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同志,外省(区、市)人大内务司法机构赴川考察学习的同志,以及市(州)、县(市、区)人大内务司法机构来省人大内司委办事的同志,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机关有关规定,本着务实、节俭的原则,热情、周到、细致地做好接待工作。内司委领导原则上按照分工出面接待,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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